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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吳耀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1,250,000元之第三、四順位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全部、全部;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1,955,136元【計算式:96㎡20,366元=1,955,136元,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為民國110年,原告應補提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如111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有異動,應予找補】,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1,955,1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暨提出上開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