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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號原 告 曾惠美即曾虹晴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秀等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鎮○○○段00○號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0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上開建號建物及其坐落基地即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2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