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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黃素珍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勝堂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按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同意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將本件履保專戶內之600,000元款項撥付予原告部分,從原告民國111年2月18日民事起訴狀之理由欄參觀之,與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目的一致,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