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林孟秀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立土庫國民中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又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依此,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等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28,750元【計算式:25,750元+3,000元=2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