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李峙德法定代理人 阮氏娟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忠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應依原告起訴時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667元【計算式:(6.16㎡+170.94㎡)20,000元1/3=1,180,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