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廖賴愛平法定代理人 廖述鴻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世直等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返還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狀,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為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1,500,000元)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然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