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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丁國芳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德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召開之建德寺第十四屆委員會111年度第一次臨時委員會會議無效,暨撤銷其所有決議事項,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