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李連興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超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李連興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超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