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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龍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頁比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請求提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裁判日期: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