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東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耀德間因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5 月13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31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