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俊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世章、李謀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7 月2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4,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