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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8號反訴原告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反訴原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