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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59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複 代理人 王一如被 告 黃群惠

陳政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黃群惠與被告陳政頡間就坐落雲林縣○○市○○段○○○段○○○○地號、權利範圍四分之一之土地及同段三六七建號、權利範圍四分之一之建物,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七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被告陳政頡應將第一項不動產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群惠所有。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黃群惠、陳政頡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經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對被告黃群惠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609,25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債權存在,被告黃群惠於民國108年10月7日將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4分之1之土地及同段367建號、權利範圍4分之1之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方式移轉登記於被告陳政頡名下,並於108年10月2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黃群惠明知其積欠原告之債務尚未清償,原告於110年10月聲請對被告黃群惠所有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仍未獲完全清償,被告黃群惠竟於108年10月7日將其名下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陳政頡,其意圖脫產、規避執行行為甚為明確。被告黃群惠積極減少財產之行為已造成對原告債務履行之不能及困難,此舉已損害原告之權益甚鉅。為此,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陳政頡應將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黃群惠所有,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黃群惠、陳政頡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8月31日中院東民執103司執春字第90054號債權憑證、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為證(見本院卷第17-18、75-101、131-134頁)。且被告二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查被告黃惠群於108年10月7日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陳政頡時,被告黃群惠尚積欠原告本金609,251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乙情,有前述債權憑證在卷可明(見本院卷第17-18、131-134頁)。

而被告黃群惠名下財產僅有股票,價值約2,960元,110年度申報所得金額為2,328元,有被告黃群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在本院卷民事證件存置袋內)。足認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顯已造成被告黃群惠之債務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難而損及原告之債權。又原告陳稱其於110年7月8日知悉上開無償贈與情事乙節,與原告起訴時所提出之系爭不動產第二類謄本上所載列印時間(見本院卷第21、22頁)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111年5月11日資交加字第1110000128號函所檢送之地政電子謄本申請紀錄(全國地政電子謄本)所示相符(見本院卷第67、69頁),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可信。原告於111年3月31日提起本件訴訟,顯然未逾1年之除斥期間,其行使撤銷權,於法自無不合。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黃群惠與被告陳政頡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8年10月7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8年10月2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陳政頡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8年10月25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黃群惠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