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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黃三房法定代理人 黃敏男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輝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