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4號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豐文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裁判日期:202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