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6號上 訴 人 賴正穎
黃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段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