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3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被 告 蔡初昇
李秀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791元。惟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2 項)。其次,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查,本件訴訟原告之第1 項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間並無70萬元及246 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乃為消極確認之訴),此部分訴訟其標的價額核定為316 萬元;另原告之聲明第2 項則係請求被告李秀芬應將其在同案被告蔡初昇所有座落雲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上所設定之第1 順位及第2
順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此乃為給付之訴),該部分訴訟其標的價額依同法第77條之6 規定,以原告所主張上開土地之鑑定價格為基準,核定為1,083,000 元。因原告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16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經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2,284元,原告僅繳納11,791元,尚不足20,493元。其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查,原告起訴未照上開規定依他造人數提出訴狀及附屬文件影本,要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及補正書狀影本,逾期未繳或補正書狀影本足額份數,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