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金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國泰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