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1號原 告 高聖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坑鄉公所、高瑞南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1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7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