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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昱翔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微娣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裁判案由:塗銷贈與登記
裁判日期: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