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美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郁涵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人民國111 年10月14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5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