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4號原 告 陳伊蟬訴訟代理人 張禎云 律師被 告 全江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劉浚騰被 告 林子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宇倢 律師複 代理人 金湘惟 律師被 告 謝易錩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一三年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劉浚騰、林子敬涉有犯公共危險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2 年度易字第256 號案件刑事判決(網路版)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本於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