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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3號原 告 吳紘毅上列原告請求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