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祐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嘉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瑞興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