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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靜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通平之繼承人、廖通安之繼承人、王杲郁、王淑芬、王薇茜、王智弘、康義山、康義森、李素貞、李宗哲、陳世榮、陳世章、康孫切、楊淑瑩、康士治、李宗舜、吳雪玉、李正斌、李正基、李真毓、林小華、李昀達、廖晏儀等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5 月18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763,76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