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靜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通平之繼承人、廖通安之繼承人、王杲郁、王淑芬、王薇茜、王智弘、康義山、康義森、李素貞、李宗哲、陳世榮、陳世章、康孫切、楊淑瑩、康士治、李宗舜、吳雪玉、李正斌、李正基、李真毓、林小華、李昀達、廖晏儀等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5 月18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 年6 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