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0號原 告 蔡錦乾被 告 蔡佳潓即蔡金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清算合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可芯裁判案由:協同清算合夥財產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