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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上 訴 人即 原 告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有福訴訟代理人 黃世

莊榮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武宏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7號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