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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 梁燦鴻

陳威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斌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8號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12,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2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