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王裕程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進源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851,4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310元,尚不足新臺幣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