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7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李明融即李鎭農即余鎭農
吳國斌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