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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選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選字第9號原 告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淑香訴訟代理人 林幸彬

莊寶國被 告 柳瑞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舉行之雲林縣水林鄉萬興村第二十二屆村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三、有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經查,被告參選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雲林縣水林鄉萬興村第22屆村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經雲林縣選舉委員會於111年12月2日以雲選一字第11131503041號公告被告以248票當選,有雲林縣選舉委員會公告及所附之系爭選舉當選人名單在卷可稽。原告於法定期間內111年12月12日以被告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事由為由,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所提訴訟合於前揭規定,應認合法,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系爭選舉第2號候選人,為期於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財物約為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於111年10月間,陸續在如附表所示地點,親自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賄款金額與如附表所示之人,要求如附表所示之人於選舉投票日投票支持被告。被告因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行為罪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系爭選舉當選,並經雲林縣選舉委員會於111年12月2日公告當選,爰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對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選偵字第104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沒有意見,並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為系爭選舉之候選人。

㈡被告於系爭選舉得票數為248 票,經雲林縣選舉委員會於111年12月2日公告被告為系爭選舉之當選人。

㈢原告於111年12月12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未逾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所定期間。

㈣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選偵字第104號起訴書所

載之犯罪事實。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㈠被告有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

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行為?㈡原告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當選無效,有無理

由?

五、本院判斷:㈠經查,原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涉犯選罷法第9

9條第1項之行為,業經偵查終結,並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選偵字第10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在案,而被告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亦經訴外人余文勇、李必安、許秋茹、張森、蘇義雄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供述明確,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104號偵查卷內之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又被告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開起訴事實,已於本院112年1月18日審理時並不爭執,是被告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行為,應堪認定。

㈡按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

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三、有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示之選舉行賄行為,己如上述,則原告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於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既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之行為,從而,原告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被告於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附表:

編號 收賄者 時間 (月日時) 地點 賄選金額 (新臺幣) 附註 01 余文勇 10月20日9、10時 水林鄉萬興60號 3,000元 02 李必安 10月某日某時 水林鄉萬興57號 4,000元 03 許秋茹 10月中旬某時 水林鄉萬興26號 3,000元 被告交付賄款後約一星期,前往相同地點尋求許秋茹家人支持投票給被告 04 張森 10月中旬某時 北港鎮沙崙後之某處 3,000元 被告與張森間均知悉要支持投票給被告 05 蘇義雄 10月上旬某時 水林鄉萬興102號 3,000元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