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玉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小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詩芸間因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5 月2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