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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 王政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秀羅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祐如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