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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8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王政川上列抗告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吳秀羅(即原告)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號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6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