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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監宣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327號聲 請 人 温國慶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