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杜宇懿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偉(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以陳子偉為被告,嗣因本院依職權查知陳子偉已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3月6日死亡。本院無從特定陳子偉之繼承人與其等之住居所,無從命其等聲明承受訴訟或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致訴訟無法進行,經本院於同年3月20日通知提出陳子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確認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及聲請繼承人承受訴訟,該補正通知已於同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裁判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