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17號聲 請 人 林均鴻即被繼承人李錦東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報歷年執行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內容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提出被繼承人國稅局財產清冊。
三、如被繼承人已無遺產待處理,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