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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11號聲 請 人 林東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後天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112年度亡字第11號宣告林後天(男、民國0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之1)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㈠不得抗告之裁定。㈡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㈢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及第3項復已明定。

二、聲請人林東興為失蹤人林後天(男、民國0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之1)之孫子女,前因失蹤人於日治時期被徵召為台籍日本兵在菲律賓服役,臺灣光復返鄉後擔任台西鄉義勇警察大隊長,228事件時很多當過日本兵的都被逮捕及槍決,當時亦有國軍及情治人員屢次到家裡來搜索,失蹤人即心生恐懼而搭船離家逃亡,從此行蹤不明,自民國37年10月失蹤迄今已逾70幾年,提起宣告失蹤人林後天死亡之宣告,經本院於113年5月31日以112年度亡字第11號裁定宣告失蹤人於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並確定在案,惟林後天已於37年9月6日因意外墜海死亡,業經其配偶林黃烏抽於42年4月3日辦理死亡登記,有雲林○○○○○○○○113年7月29日雲麥戶字第1130001767號函暨檢附之戶籍資料、死亡登記申請書在卷為憑,顯見林後天並非失蹤,不符合死亡宣告要件,本院112年度亡字第11號事件裁定對林後天爲死亡宣告即有不當,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