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寳枝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關 係 人 陳清宏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所為108年度亡字第19號宣告陳寳枝(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離家後,因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致家人誤認為聲請人失蹤,關係人陳清宏乃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108年度亡字第19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死亡,惟聲請人現尚生存,因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調查結果,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5日以108年度亡字第19號裁定宣告於105年1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之情形,有上述裁定附卷可以證明,本院也主動調閱前述死亡宣告事件民事卷宗查證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部分,業經聲請人親自到庭陳述,並於本院訊問中可以正確回答其2名女兒之姓名、女兒張素謹之生肖、其與陳朝宗之關係等項個人資訊,再依據聲請人提出之彰化基督教醫院財團法人南投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其於112年4月28日起至112年5月3日止因左側股骨頸骨折而在該醫院住院治療及施行半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綜上足可認定聲請人現尚生存之事實。又關係人即前述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陳清宏到庭對於本件撤銷死亡宣告亦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以佐證,是聲請人之前述主張,可以相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