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136號聲 請 人 丁俊啓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聲請人審酌本件確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則請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次日起5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3萬元。」
㈠、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簡繁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又處理家事事件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分別定明文規定。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㈡、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丁添財之遺產管理人,依據聲請人聲明被繼承人丁添財(男、出生日不明、最後住所:台南州虎尾郡海口庄崙子頂庄586番地,於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係丁玉里之繼承人,丁玉里與聲請人均係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被繼承人丁添財業經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亦無親屬會議可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係上開土地共有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因係法院宣告被繼承人丁添財45年10月1日死亡,除所述被繼承人丁添財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丁玉里之繼承人外,並無財產所得資料可供參考,且被繼承人丁添財是否為丁玉里之繼承人,應依本院分割共有物之裁判為依據。茲為避免遺產管理人經選任後進行公示催告、或經本院分割共有物訴訟經通知出庭等程序,無法就被繼承人遺產獲取相當報酬,如聲請人審酌本件確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則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次日起5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3萬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