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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1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199號聲 請 人 陳長興即王森正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 王森正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王森正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森正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9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森正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即依法完成編制遺產清冊、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等事宜,爰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28510號不動產(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同段898-28地號暨其上1881、1881-5建號建物)由第三人買受通知、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表、本院111年度司家催第24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查111年度司繼字第199號裁定確定證明書、選任遺產管理人及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公告、遺產管理人裁定送稅務單位核對無誤,堪信為真實。而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非屬繁雜,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等事務,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21,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