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531號聲 請 人 張育瑋律師即被繼承人林貴花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貴花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陸萬柒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貴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8 年度繼字第852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貴花之遺產管理人,其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1885號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 年5 月31日通知拍定在案,拍定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50,000 元,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酌定擔任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㈡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係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第182 條亦有明定。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另就報酬數額部分,財政部雖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作為請求遺產管理報酬之依據,惟查該作業要點僅為行政規則,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本院仍應本於獨立確信之判斷,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準備程序筆錄節本、言

詞辯論筆錄節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補發)影本、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影本、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收銀機統一發票(三聯副聯式扣抵聯)影本、本院斗六簡易庭收據影本、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嘉義市政府戶政規費收據影本、本院家事庭通知影本、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裁罰處書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繼字第653 號、109 年度繼字第9 號拋棄繼承事件、108 年度繼字第852 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109 年度家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事件、112 年度司執字第1885號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112 年度司執字第1754

4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上字第134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等案卷核閱無訛。準此,聲請人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並依職權核閱112 年度司

執字第1885號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112 年度司執字第17544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案卷後,審酌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後,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相關事務之時間已3 年有餘,且依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顯示,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共計約值4,115,048 元,而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後,曾辦理閱卷、提出訴狀、參與民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聲請強制執行等事務,考量本件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耗費之心力、時間,及後續如有剩餘遺產將移交國庫等事務所需時間,與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㈢至於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

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其餘遺產管理人代墊之費用等,聲請人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非得由本院於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中予以酌定;另聲請人應於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均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履任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雲林縣 莿桐鄉 麻園 99-1 436 全部 備考 1.林貴花(歿)(遺產管理人張育瑋律師)權利範圍8分之1、黃枝清權利範圍4分之1、林冠任權利範圍16分之1、林俊男權利範圍8分之1、黃靖閔權利範圍4分之1、林宏伯權利範圍16分之1、蔡雪李權權利範圍8分之1、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 2.112年5月31日以710,000元拍定。 2 雲林縣 莿桐鄉 麻園 100 1781 全部 備考 1.林貴花(歿)(遺產管理人張育瑋律師)權利範圍4分之1、林冠任權利範圍8分之1、林俊男權利範圍4分之1、林宏伯權利範圍8分之1、蔡雪李權權利範圍4分之1、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 2.112年5月31日以1,840,000元拍定。

裁判日期: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