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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更一字第1號聲明異議人即債 權 人 高泰山 住○○市○○區○○路○段000號

林韋伶 住同上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王碧珠 住雲林縣○○鎮○○路00○00號14樓代 理 人 江永敏 住雲林縣○○鎮○○街0000號債 務 人 王志榮 住雲林縣○○鎮○○里0鄰○○路00號上列聲明異議人等就其與債務人王碧珠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拍賣之建物及土地應按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比例計算,並請本院另函請兩位不同的估價師重新鑑價,以取得合理價格等語。

二、按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強制執行法第80條定有明文。

執行法院核定之價格應如何認為相當,係屬執行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且執行法院核定之拍賣最低價額,僅限制投標人投標價額之下限,就願出之最高價則不受限制。拍賣物果值高價,經應買人之競價應可以合理價格賣出,而無損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之權益(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64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函請亞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進行鑑定,並據該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及聲明異議人提供之實價登錄資料,核定最低拍賣價格如附表所示。上開拍賣底價之核定,係考慮亞聯估價師事務所於估價前曾親至現場訪查,而採比較法、成本法為其估價方法,依其專業就不動產現況為估價,甚為可採,而就其中編號26、90之車位之部分,本院亦參考實價登錄資料就其價格作調整,以盡可能符合市場行情、調和兩造當事人之利益,於法並無違誤。聲明異議人一再主張本件拍賣標的之底價應依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調整,並應重新送請鑑價,無非係以財政部賦稅署112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1100726860號令「…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七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為依據,惟該命令僅係稅捐稽徵機關於難以查知實際成交金額時作為計算所得額之參考標準,尚不能以此推論亞聯估價師事務所就本件拍賣標的所估定之價格不合理,進而指摘本院據該事務所估定之價格所核定之最低拍賣價額有何不當,故聲明異議人主張鑑定價格不合理、應依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調整等語,難認有理。況本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僅在限制投標人投標價額之下限,就願出之最高價則不受限制。倘若拍賣物果值高價,經應買人之競價應可以合理價格賣出,而無損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之權益。準此,聲明異議人主張應依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調整,並請求本院重新送請鑑價,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標別: 1112年司執更一字000001號 財產所有人:王碧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鎮 ○○ 153 8959.39 10000分之19 1,394,000元 備考 所有權人王碧珠。重測前:○○段0000-00號。商業區。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12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 雲林縣○○鎮○○路00○00號十四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5層 十四層: 89.75 合計: 89.75 陽台:15.36 全部 2,918,000元 備考 所有權人王碧珠。共有部分:○○段802建號、1377.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共有部分:○○段805建號、81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1。共有部分:○○段807建號、72.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6。 2 680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 雲林縣○○鎮○○路00○000號 防空避難B室、停車場、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二層: 8249.65 合計: 8249.65 225分之1 450,000元 備考 所有權人王碧珠(車位編號26)。共有部分:○○段802建號、1377.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 3 960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 雲林縣○○鎮○○路00○00號14樓 合計: 0.0 鋁架壓克力頂防盜窗:2.3 全部 4,000元 備考 所有權人王碧珠。增建部份。標別: 2112年司執更一字000001號 財產所有人:王志榮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鎮 ○○ 153 8959.39 10000分之2 147,000元 備考 所有權人王志榮。重測前:○○段0000-00號。商業區。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80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 雲林縣○○鎮○○路00○000號 防空避難B室、停車場、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二層: 8249.65 合計: 8249.65 225分之1 450,000元 備考 王志榮(車位編號90)。共有部分:○○段802建號、1377.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