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9808號債 權 人 徐意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廖振峰
廖焜煌廖韋杰廖昆輝廖振信廖杏珍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所謂債權人不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如查封後,債權人不預納鑑價費、勘測費、登報費,致鑑價拍賣等程序無從實施,即屬之。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其與債務人共有之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2、761建號建物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命其應向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繳納鑑定費用,該命令業於112年8月10日送達,而債權人遲未繳納,經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向本院呈報此情,本院爰於112年8月22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向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繳納鑑價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不動產執行之聲請,該命令並於112年8月24日送達,惟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向本院呈報債權人至112年9月11日仍未向該公會繳納,有本院函文、執行命令、送達證書及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函在卷可稽。本院因債權人未繳納鑑價費用,而無從續行執行程序,爰依上開規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