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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35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5202號債 權 人 謝柏峯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林紹儒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24分之1),及其上同段1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分之1),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及112年10月23日分別命債權人於文到15日及10日內,代位債務人向管轄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該命令業於112年9月28日及112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又經本股向本院民事庭分案室查詢有無受理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民事案件,經批答人員答覆查無相關案件,有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故債權人至今仍未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