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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36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6285號債 權 人 楊勝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文秀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於超過新臺幣218萬元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是執行法院經形式審查結果,認執行名義為合法有效,即應依執行名義所載內容及聲請執行之範圍,為強制執行。反之,若強制執行之聲請,已逾越執行名義所載得強制執行之範疇,執行法院則應駁回該強制執行聲請。

二、查債權人所執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54號和解筆錄,關於第二項給付金錢之部分記載「被告(指債務人)願給付原告(指債權人)退夥金新臺幣(下同)788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㈠於109年8月20日前給付200萬元。㈡自109年8月21日起於次月之20日前給付10萬元,直至給付完畢。㈢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未載有債權人得就利息之部分聲請強制執行之條款,是以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於超過218萬元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逾依上開和解筆錄所得執行之範疇,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