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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39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908號聲 請 人即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4

樓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住同上代 理 人 謝瓊嬅 住○○市○○區○○○路○段000號10

樓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吳信武(即吳文仁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鄉○○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命付強制管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建物)經本院囑託鑑價,其鑑定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7,900元,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之實際債權額4,000,000元等優先債權,顯無拍賣實益,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辦理後,聲請人即聲請指定價格拍賣,並於指價拍賣未果後再為公告應買程序,仍無人應買,為求債權得以清償,並考量系爭建物與坐落土地非屬一人所有,且該房地目前出租於第三人等情,爰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03條規定將系爭建物命付強制管理,並將所得租金按土地及建物之價值比例分配。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無其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且抵押權人縱有聲明參與分配,就系爭建物之租金收益亦無優先受償權,而系爭建物目前出租於第三人,每月租金為6,500元,其經本院囑託鑑定之價格為2,507,900元,其坐落基地即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360-245地號土地)於109年間由第三人吳博恩拍定,拍定價格為742,000元,則若以建物及土地之價值比例分配租金,土地所有人可分得租金1,484元,債權人可分得租金5,016元,對債權人確有實益。且本院若以聲請人為管理人,聲請人將僅請求每月匯費90元作為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已查封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付強制管理,強制執行法第103條定有明文。所謂強制管理,係不動產查封後所為強制執行方法之一,乃指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不經拍賣程序逕行交付強制管理者而言,即由執行法院將查封之債務人之不動產,以命令交付債權人或適當之第三人管理,而以管理所得之收益清償債務之方法。復按民事強制執行以實現私權為目的,而金錢債權之行使,旨在求債權全部或一部之獲得清償,自不容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並無實益之強制執行,是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03條規定,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命付強制管理者,應以該不動產在相當期間內,其收益於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準,故查封之不動產如無收益,或其收益於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即不得依上開規定命付強制管理,此有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9點規定可參。

三、查聲請人執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1438號債權憑證向本院就債務人所有之系爭建物為強制執行,經本院囑託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估價,鑑定系爭建物之價值為2,507,900元,然系爭建物業由第三人吳美霞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000,000元,並經吳美霞陳報其實際債權額為4,000,000元,故本院通知聲請人系爭建物拍賣無實益後,依聲請人之聲請進行減價拍賣及公告應買程序,惟仍無人應買。嗣聲請人追加命付強制管理之聲請,並主張系爭建物有命付強制管理之實益等語,惟並未提出360-245地號土地價值為742,000元之證明文件,亦未說明除管理人報酬以外之其他維持管理所必要之費用(如強制管理期間之房屋稅等)數額為何,經本院於112年10月12日函請聲請人補正詳細之強制管理計畫,該函並於112年10月16日由聲請人收受,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明人迄未補正,已使本院無從核算命付強制管理所得之金額,於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可供清償聲請人債權之數額。況且,如系爭建物原即出租予第三人,則相對人本即對第三人享有租金債權,聲請人得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規定,聲請就相對人對第三人之租金債權強制執行,亦無聲請將系爭建物命付強制管理之必要甚明。從而,本件應無命付強制管理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將系爭建物命付強制管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司執字003908號 財產所有人:吳信武(即吳文仁之繼承人)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92 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 -------------- 海口村中山路299巷35之10號 3層、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42.5 二層: 55.61 三層: 41.41 騎樓: 12.6 合計: 152.12 陽台:1.58 全部 備考 2 1402 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 -------------- 雲林縣○○鄉○○路000巷00○00號 RC造、住宅 地面層: 32.34 第二層: 32.34 第三層: 32.34 合計: 97.02 全部 備考 增建部份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