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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440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401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訴訟代理人 邱惠珠債 務 人 許權鵬

許偉政楊貴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惟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8樓,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