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734號債 權 人 許瑩嵐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鄭文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7 條第1 、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併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集保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等。惟第三人營業址設於高雄市仁武區,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